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提出,农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使用水量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机制计收。
我省干旱少雨,自然条件严酷,工程型、资源型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在审议草案过程中提出,原草案对农村饮水用水价格的规定不利于节约用水,应当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确保收费公平的基础上,引导用水户最大限度的节约用水。为此,经过采纳建议并修改后的《管理条例》提出,农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使用水量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机制计收。
《管理条例》还明确提出,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如果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两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实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