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
管财务领导亲属不得任本单位会计出纳
大西北网9月23日讯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管财务的领导不得安排配偶子女等亲属在本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条例草案》提出,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三年的会计人员,不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近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条例草案》明确,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使用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举会计违法行为。随意变更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原则方法,或者在规定账册以外设账或保留账外资金资产的,最高处罚二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