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送审稿)》公布

时间:2015-06-01 06:3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送审稿)》公布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大西北网6月1日讯 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定了《甘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送审稿)》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www.gsfzb.gov.cn)5月31日至6月28日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建议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 “立法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fzb605@163.com)各抒己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期


  《条例(送审稿)》提出,交通建设工程应坚持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等。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或者对检测意见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停止试运营。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合同约定,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施工单位  最高将罚款100万元


  根据《送审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情况,将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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