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工人做楼顶防水维修出意外定做人担责40%
维修找“游击队”出事您得“兜底”
大西北网5月13日讯 没有资质的工人上楼顶做防水维修,不慎摔伤死亡,定做人邓某某不得不为工人的死亡埋单,法院判他承担四成责任。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除了对事实有异议外,他还强调“在我们当地,没有人在施工前审查资质”。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邓某某选任存在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维修出意外定做人担责
黄女士与丈夫田云山在永登县经营鑫鑫防水材料门市部。邓某某居住在永登县城关镇友好街92号,因房屋楼顶漏水,便找田云山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做屋顶防水处理。2014年3月14日,田云山组织维修人员,自带防水材料和机械设备到邓某某家楼顶做防水处理。当天下午,田云山在操作吊运机吊砂过程中,因固定在楼顶边缘的吊运机发生倾斜,致使操作该吊运机的田云山被吊运机连带一同坠落楼底,后田云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4年6月5日,田云山的家属将邓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田云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89792元。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田云山经营的鑫鑫防水材料门市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防水作业相关资质。
永登县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邓某某作为定做人,在未审查田云山的营业执照和防水作业资质以及高空作业安全的情况下,选任田云山为其做防水,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其对田云山损害应负与其过错相当的40%的次要责任。法院在审查了赔偿金额后,一审判决:被告邓某某赔偿田云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5986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辩称:大家不审查我也不审查
宣判后,邓某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在修缮屋顶这件事情上只是中间介绍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某称,因所住单元楼顶长期漏水,他多次找到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求维修,对方多次以种种借口予以推拖。在邓某某所居7单元和其他单元的住户不断向该公司提出维修屋顶的强烈要求下,该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邓某某等人发出书面《通知》,让邓某某等人联系具体处理屋顶漏水的工作人员来维修屋顶,邓某某这才联系到田云山夫妇。涉案楼房的产权并不是邓某某一家所有,该单元除一楼铺面外,每层3户,共18户,均由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屋顶漏水除毁坏屋顶、房屋外,给每个住户都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损害。维修好屋顶,直接受益人是开发公司,最终受益人是全体住户,而并不是邓某某一个人,由自己一人对此事承担责任,邓某某表示不服。
除此之外,邓某某还强调,在基层地县,如田云山这样的维修人员很多,没有人知道在选任之前要看工商营业执照,要看防水作业资质证和高空作业安全证明文件。作为一个普通的群众,这种选任上的要求已经远远超过了邓某某的认知能力水平。
宣判:选任存在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
兰州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邓某某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否承担责任,根据邓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向永登县城关镇城建开发友好街92号7单元的住户发出的《通知》,但该《通知》主要内容是物业管理部准备维修楼顶,要求各住户拆除太阳能,而不是通知由住户自己维修,也无法证明邓某某是受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或者7单元的全体住户所托聘请房顶的维修者。邓某某认为其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适格被告应当为永登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邓某某作为定做人,在未审查田云山营业执照和防水作业资质以及高空安全作业资质的情况下,选任田云山为其做防水,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原审判决确定由邓某某承担40%的责任,有法律依据,应予维持。法庭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话要说
找装修找维修要看清等级和资质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规定,审查装修工人的资质,是雇主的义务,也是必须要做的。邓某某在上诉状中说“大家都这样,没有人会看资质证明……”也正是因为这种理所当然的“大家都”,让邓某某必须承担意外责任。本报希望以此案例提醒读者,当您家中面临装修时,尽量不要选择无资质的路边“游击队”,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可能索赔无门,遭受巨额损失,得不偿失。如果出现意外事件,雇主承担的风险将更大,因此,最好是选择正规的装修平台,规避这样的风险。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