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在建设行政执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建设任重道远,建筑市场亟待规范,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在城乡规划中不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违反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破坏风景名胜区;部分违规拆迁征收、质量安全事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房地产领域违规预售销售、超容积率建设等。相关业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惩治不力、处置不当,甚至以罚代管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省急需制定《建设行政执法条例》,明确尽量统一由一个专门执法的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从而维护群众的利益。
就此,《条例(草案)》指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市(州)、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机构将依法受理辖区内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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