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城管局:遭跳踩商户道歉很蹊跷正在调查

时间:2013-06-14 08:12来源:新京报 作者:秩名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6月14日讯 据新京报报道:针对网上传出被延安城管跳踩头部的商户写道歉信一事,昨日,延安市城管局方面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目前正在调查此事。
 
  此外,流传于网络上的被踩头商户刘国峰的公开信,也因刘国峰向媒体否认是其所写,而陷入“罗生门”。
 
  延安市城管局执法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对这封公开信一事并不知情,觉得此事非常蹊跷。延安市城管局党委书记侯世怀对记者表示,目前城管局正在对这封公开信事件进行调查,调查后会发布调查结果。
 
  此外,昨日记者从延安市警方处获悉,暴力执法“跳踩商户”的延安城管人员景某,刑事拘留期限已被延长,但并未透露案情进展。
 
  律师说法
 
  公开信是否有效?
 
  据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介绍,公民可以通过不同媒介发布公开信。
 
  如果信是本人制作的和本人发布的,那么该信是有效的。如果是委托他人发布,需要经过授权。当事人应该了解和认可信中内容。
 
  如果刘国峰委托他人发布自己书写的公开信,这属于民事授权委托,这种委托关系要建立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要有一定的委托手续,比如授权委托书或口头委托等。
 
  对于网传刘国峰道歉信一事,刘玲认为,如果刘国峰不清楚信中内容,那么即使他授权发布,这封信也是无效的。
 
  伪造公开信是否应担责?
 
  刘玲表示,如他人以刘国峰的名义擅自发布公开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公众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声”,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能扰乱社会秩序,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或传播的内容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那么,制作者、传播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诽谤罪。
 
  被侵权者应如何追责?
 
  刘玲认为,如果是他人未经过刘国峰授权或事后追认,擅自以他的名义制作并发布道歉信,那么,此行为侵犯了刘国峰的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了公众对他的正确、合理评价。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刘国峰有权要求网站删除帖子,还可以对道歉信的制作者、发布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如果网站知晓该帖子(道歉信)侵犯刘的利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刘国峰可以同时要求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也称,如果委托人发布的公开信不是刘国峰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或者是相关部门和人士迫使的,他是可以按照侵犯个人名誉起诉的。
 
  当事人是否应及时澄清事实?
 
  从媒体报道来看,刘国峰对网传公开信的态度前后有所变化。
 
  刘玲认为,有两个疑问需要查清,一是信是谁写的?是刘国峰写的,还是别人冒名写的,还是刘国峰授意他人写的?二是信是谁发布的?是刘国峰委托别人发布的,还是别人未经刘同意擅自发布的?
 
  刘国峰应该澄清事实真相,取得社会公众对他的正确评价。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向网站调查,查清这个虚拟发布人的真实身份,还公众一个明白。
 
  刘国峰认为这封公开信不是出自他的本意,就可以向公开信的制作者、发布者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至于刘国峰是否及时向媒体澄清公开信的真伪,不影响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记者邢世伟 张玉学)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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