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及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流浪乞讨患者
●患者须与医院签订协议,并将社会保障卡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代为保管
●患者住院期间,费用每满3000元,需缴付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
●将建立患者诚信就医信息系统,未缴清住院费用患者再住院时,医院可终止提供“先住院、后付费”服务
大西北网4月2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看病贵、看病难”历来被很多群众诟病,也是医疗改革的最大“顽疾”。记者4月1日从宁夏卫计委了解到,宁夏开全国公立医院改革之先河,从今年4月起,利用1年至2年时间,在全区县及县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以后在宁夏各地只要带着医保卡,哪怕没钱也能先看病了。
我区“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2011年8月发端于永宁县望洪镇卫生院,试行3年来,无1人欠费、逃费,未发生1起医患纠纷。2013年年初,银川市在全市二级医疗机构试点推广,至今,已有2万人次享受政策实惠,未发生1例逃费现象。今年年初,自治区卫计委提出在全区22个县(区)公立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试点“先看病,后付费”,并允许有条件的市级公立医院选择适宜科室、病种先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区推行。
据了解,“先住院、后付费”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以及经当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流浪乞讨患者。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社会保障卡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代为保管,在其住院证上加盖“先住院、后结算”印章。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及时提供费用一日清单,对费用较高的,每满3000元,通知患者缴付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对住院费用少于3000元的,病人出院结算时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对确有困难,难以一次结清自付费用的患者,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为了避免恶意逃费、欠费,卫计部门将建立患者诚信就医信息系统,将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患者名单及时挂网,对未缴清住院费用患者再次住院时,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住院、后付费”服务。
http://www.nxnews.net/sz/system/2014/04/02/011006728.shtml